安徽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AAOANU)。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
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
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激励广大校友弘扬安徽师范大学优良传统,为母校的改革、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
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安徽师范大学赭山校区
内,邮政编码:241000。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及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与交
流,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母校办学质量的提升提供互动平台。
第七条 组织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
与协作,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八条 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充分发挥历届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
泛影响,为母校的办学、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协同各地校友组织配合
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工作, 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
第十条 加强对外联络和校友信息交流,拓宽学校对外合作渠道,
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合作,引进境内外资金和募集校友基金,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协助学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编辑印刷《安徽师范大学校
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十二条 举办有利于祖国统一、有益于国家发展、有助于母校办学
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凡在安徽师范大学(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安徽学院,合肥师范学院,皖南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庆、淮北、六安、阜阳等教学点,芜湖师范专科学校)学习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包括函授、夜大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获得证书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吸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得到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以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2、 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受委托的事项,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时间和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和决策,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无特殊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七) 领导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亦可采用通讯方式征询意见,其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权力: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部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一)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等文稿;
(三) 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和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副秘书长及内部各机构负责人选名单,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各界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
(二) 安徽师范大学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利息;
(五)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友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海内外校友支持母校办学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的捐赠,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设立“安徽师范大学校友基金”。
第三十五条 成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安徽师范大学基金管理小组”,其主要任务:
(一) 接受校友的捐赠;
(二) 募集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 管理运作基金;
(四) 在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内使用基金;
(五)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使用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校友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体项目和使用范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校友基金独立建帐,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稽查和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