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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董事会章程

安徽师范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联合办学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实行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姻和进行多种方式的合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董事会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学校提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董事会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校企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努力实现双赢。

第四条 董事会本着“互相支持与平等协商”的原则,热忱欢迎各界企事业单位和海内外有识之士自愿参加。

第五条 董事会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邮编:241000)安徽师范大学院内。

第二章  董事单位和董事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董事单位和董事权利与义务,乐意同

        安徽师范大学携手合作的各类企业(包括集体、民营、个私企业)、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关心教育事业,热心帮助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有影响的企业家、实业家、社会活动家等,经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成为安徽师范大学董事会单位和董事。

第七条  董事单位和董事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担任董事或需要改换董事人选,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单位和董事因故退出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在未经董事长正式批准之前,继续享有董事单位和董事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十条  董事单位和董事违法或不遵守《董事会章程》,不参加董事会组织开展的校企合作等活动,视情可取消其董事单位和董事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会议协商推举产生;常务董事由董事长根据参加单位、个人所承担的义务或社会影响提名并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第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特殊情况下,董事可决定提前或退迟召开全体会议,亦可征询董事单位和董事意见,召开专门性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单位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委托代表人出席,并执行董事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处在董事长、常务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会务组织、文档整理、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长由学校推荐,经董事长同意并提请全体董事大会讨论确定;副秘书长人选,由董事长委托学校聘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董事会议,重大事项经半数以上董事讨论决定。董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董事长或委卑托常务副董事长主持,综合协调及各项事务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聘请社会各界有名望的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十九条  董事单位应确定专人担任董事会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和承办校企合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单位和董事的权利:

1、 听取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对董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听取学校校长工作报告,并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3、 参与研究和制订学校发展规则,并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以及招生、分配和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咨询和指导;

4、 审议学校大型建设项目和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5、 向学校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设;

6、 审议董事会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对重要项目经费投入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单位和董事的义务:

1、 为学校发展提供经费和物质上的支持;

2、 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毕业生就业等提供帮助;

3、 面向社会多渠道募集董事会基金和鼓励以单位、个人名义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励和奖学基金;

4、 为学校学生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以及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5、 为学校办学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义务:

1、 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优秀毕业生;

2、 优先录取董事单位的考生,并对董事单位和董事的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予以适当照顾;

3、 优先考虑董事单位的需求,并在人才培养、职工文化技术培训、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信息利用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实行优惠;

4、 对学校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人个,学校表彰并载入校史;

5、 对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费兴建的有关设施和建筑物,可以董事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也可设置永久性纪念物;

6、 利用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扩大对董事单位的宣传,广为牵线搭桥,大力协助董事单位进行国际合作和对外经贸活动;

7、 依据有关条件,董事中聘任安徽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

第二十三条  做好董事单位和董事需要学校协办的事项,提供便利,搞好服务。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基金会,其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途径:

1、 社会各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2、 海内外基金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3、 各董事单位缴纳的基金和提供的经费;

4、 以董事名义面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5、 其它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 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2、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3、 资助在学业上拔尖的人才;

4、 董事会决定投入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六条  制定《安徽师范大学董事会基金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管理和使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基金会由7人组成,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2人,成员4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基金会组成人员可增加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基金设立基金帐户,收支独立,专款专用,其会计业务委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基金会每年向全体董事大会报告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鼓励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开展横向联合和进行双边、多边项目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提倡各董事单位主动申办每年一度的“董事会全体会议”和承办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在董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