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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章程

安徽师范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安徽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28年创建于安庆市的省立安徽大学,1946年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49年成建制迁至芜湖市,与安徽学院合并组成新的安徽大学,校址为芜湖赭山。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安徽大学调入和调出部分系科后下设师范学院和农学院。1954年,安徽大学的师范学院、农学院分别建院,本部更名为安徽师范学院,农学院迁往合肥市,建立安徽农学院。1958年,安徽师范学院实行文理分院,部分文科迁往合肥市,与合肥师专合并,组建合肥师范学院。1960年,安徽师范学院更名为皖南大学。1968年,皖南大学更名为安徽工农大学。1970年,合肥师范学院主要系科及院部回迁芜湖市,并入安徽工农大学。1972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1978年,被列为安徽省重点建设高校。2005年,芜湖师范专科学校整体并入安徽师范大学。2013年,被确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厚德、重教、博学、笃行”的校训,弘扬“厚重朴实、至善致远、追求卓越、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严谨治学、敬业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风和“勤学慎思、质朴谦逊、知行合一、求实求新”的学风,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以及引领教育发展的教师教育英才,建设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师范大学,简称“安徽师大”,缩写“安师大”或“安师”,英文名称为Anhu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N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赭山校区、花津校区和皖江学院校区。花津校区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89号,皖江学院校区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171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学校的国际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ah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坚持以本科生培养为重点,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各级各类专业培训。

第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输出和引进,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人数。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员工津贴、工资分配和福利待遇。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收入、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享有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对有关学生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申诉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扶。

第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进修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的编制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

(四)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二十三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教职员工,应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及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授委员会,其定位与功能、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教授委员会主任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调整、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教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学位授予争议裁决等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位点知名教授和学位点负责人代表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是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群众组织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学校内部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独立学院或其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根据管理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对学院实行目标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的论证、咨询机构,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或任命,非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负责人由相关学院聘任。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与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安徽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教育基金会依照章程行使职责,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旗、校歌、标准色等基础元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校徽上部为郭沫若题写的校名;下部ANHUI NORMAL UNIVERSITY为英文校名;中间图案为教师正在授课形象,表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之寓意,其中“●”代表太阳,下面由学校缩写“安师大”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ASD组成,1928代表建校时间,蓝色象征蓝天或黑板,寓意为“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标准色为“师大蓝”(C:96 M:70 Y:0 K:0)。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采用蓝色为底色,中央印有学校校徽,校徽为金色,下半部印有安徽师范大学校名,字体颜色为白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安徽师范大学校歌》,沿用学校前身省立安徽大学1933年第九次校务会议审定的校歌,由时任省立安徽大学校长程演生作词、国立音乐学院院长萧友梅作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10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批复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