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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 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

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2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理顺规划关系,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建立统一规划体系和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编制实施机制。

编制实施“十四五”规划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战略引领。把“十四五”放在未来15年的发展进程中谋划,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部崛起等重大国家战略,按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谋篇布局,同时启动实施一批关系全局、意义长远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对重大生产力布局、科技、教育、人才等基础领域作长远考虑。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深入分析支撑条件,实事求是确定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在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上迈出更大步伐。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积极适应区域格局、增长动力及我省人口结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准确把握好未来五年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发展趋势、发展战略机遇。从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出发,明确各类规划编制范围和内容。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围绕科技创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城乡融合等重点领域集中发力,加快补齐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弱项短板,促进我省总体实力快速跃升。五是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忧患意识,对已经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防御部署,对相关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防范化解,同时要留有余地,实事求是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提升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

二、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规划体系

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建立以省发展规划为统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为支撑,由省、市、县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省规划体系。

(一)发挥省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省发展规划,即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省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是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省发展规划明确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安排,为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留出接口。省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拟于2021年初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发布。

(二)强化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落实国家规划及省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落地提供空间保障,对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具有空间性指导和约束作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三)强化省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支撑作用。省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省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全省发展大局且需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类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对省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战略支撑作用,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跨部门跨行业共同编制的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以特定领域和行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备案类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延伸和细化的规划。省级专项规划与省发展规划同步部署,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20216月底前印发。

省级区域规划主要以国家级规划、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是指导我省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区域规划由有关市及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20216月底前印发。

(四)务实创新编制市县规划。市县级发展规划由本级政府依据省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既要注重与省发展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有效衔接,形成全省“一盘棋”,又要深入谋划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做到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对市县级专项规划不强求上下对应、以规划落实规划。市县国土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侧重实施性,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

三、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选优配强规划编制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六)扎实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确定前期研究重点课题,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攻关。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七)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健全参与机制,与人大、政协开展协同调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在目标指标制定、政策效果评估、意见收集应用等方面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技术,提高规划的可视化和科学性。

(八)完善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和备案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随时列入目录清单。省级备案类专项规划、跨规划期的中长期规划,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不纳入清单管理。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省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前,应将编制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备案类专项规划印发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九)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省发展规划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市级发展规划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须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发展规划进行衔接。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须在报请审批前与省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其他列入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规划,印发前须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现有政务信息平台,打造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强化规划衔接协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送审前向规划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明确规划审批权限和印发程序。省发展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省政府印发。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省级一般专项规划原则上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印发或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省级备案类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自行印发。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有关要求执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和印发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切实保障规划落地实施

(十一)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贯彻省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将省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十二)健全各类政策对规划的协同落实机制。强化财政、投资等政策对省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加强财政预算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可能,省级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制定和实施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平台和工程项目,规范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强化金融政策对省发展规划的支撑,制定金融领域专项规划,优化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信贷政策在防范和化解风险前提下,积极支持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省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省发展规划对产业、区域、投资政策的引导约束。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土地、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要服从和服务于省发展规划,强化政策间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十三)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省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的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区域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省级专项规划评估结果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改进规划实施、调整修编的重要依据。

(十四)健全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强化规划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经评估,确需对省发展规划进行调整修订时,由省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报省委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省发展规划修订后,相关省级规划相应进行调整修订,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论证后报原审批主体批准。市县发展规划调整程序参照省发展规划执行。

(十五)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考核机制。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省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实行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相挂钩。

附件: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610


附件


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一、省发展规划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编制)。

三、省级专项规划(共65项)

(一)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共22项;其中两项涉密,略)。

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省科技厅牵头编制);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修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省应急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省教育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促进就业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省民政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20202025年)(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编制)。

(二)省级一般专项规划(共43项)。

安徽省“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省档案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人口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扩大消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公安发展规划(省公安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省公安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省民政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司法行政发展规划(省司法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财政规划(省财政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省商务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省退役军人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省应急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省应急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省审计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省国资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省广电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省体育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省林业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省医保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省人防办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巩固脱贫成果规划(省扶贫办牵头编制);

“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年)(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煤炭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油气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省药监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省气象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省地震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省残疾人联合会牵头编制)。

四、省级区域规划(共5项)

合肥都市圈“十四五”发展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会同都市圈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十四五”振兴发展实施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修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http://www.ah.gov.cn/szf/zfgb/8355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