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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华:大学章程的生命在于执行力

目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许多地方高校已经完成了学校章程的修订或制定工作。章程能否真正成为高校的根本大法,不仅取决于正确的认识和态度,也不仅在于是否在章程中做出了如此规定,而且关键在于执行。大学章程的生命在于它们的执行力,而执行力至少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是大学章程执行程序的法定化。在已公布的绝大多数大学章程中,普遍规定了解释权与修改权。其实,更重要的是应当规定执行程序。一是要规定章程的执行主体,即谁被要求并被赋予权力来执行整部章程,谁被要求并被赋予权力来执行章程的各项条款。显然,执行责任及执行权与章程的制定、解释、修改的责任及权力是不同的。二是要规定章程的执行环节,即针对章程各条款适用的主要对象,规定学校各层面、各院系(所)、各部门在章程执行中的相互关系,规定章程执行的层次和步骤。只有规定了执行程序,章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才能从文本进入实施。

  其次是大学章程条款的操作化。已公布的绝大多数大学章程,在条款及其内容上基本属于简约型,规定了大学主要事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或原则性规范。这是很重要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后续制定章程的总体实施办法或按领域、按事务制定专门实施意见,或对重要条款进行解释,明确章程条款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经此,需要将往时的制度政策进行梳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补充细化的要补充细化,该废止的要废止。通过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方向和改革思路,增强章程及实施办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将大学章程条款操作化,章程才能被有效遵循和执行。

再次是大学章程执行的监督与问责。在高校内部的法治体系中,制定、修订及解释大学章程是高校的“立法”环节,遵循和执行大学章程是高校“法”的实施环节。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实施的监督与问责环节。要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及其职权或权利。从法理的角度,当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主体是同一主体时,该主体应当同时也是最高权威的监督主体,拥有并行使问责与查处的职权。根据建设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还应规定其他的监督主体及其权利,这其中涉及高校内外部较为复杂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此外,要明确规定监督程序和问责机制,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程序、问责机制以及职权或权利是不同的,应当在程序上设立便捷的途径,依法依章切实保障高校师生员工对章程执行的监督,并为高校内部学术组织、群众组织提供问责顺畅的通道。只有建立和完善监督与问责制度,章程才能被严格遵循和有力执行。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

文章来源:《中国高等教育》2015年第6